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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8日)废止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6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4%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6%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线。
  2、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
  3、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当年工资发放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视实情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
  4、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各企业应认真制定工资总额申报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有资本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10月底以前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于2008年9月底前直接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附件:
  1、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湘劳社工字[2008]64号)(略)
  2、长沙市企业执行2008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2:
  长沙市企业执行2008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2008年  月  日

项   目2007年2008年预计本年比上年增长(%)
企业基本情况实现税利(万元)   
其中:利润(万元)   
在岗职工人均实现税利(元)   
在册职工平均人数(人)合 计   
其中离岗职工(包括内退人员)人数   
在岗职工人数   
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其中离岗(或内退)人员生活费   
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历年累计节余工资(万元)   
工资申报情况本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年人均(元)  ----
增长幅度(%)--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2008年  月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意 见   同意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万元。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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