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办法》、《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办法》、《榆林窟保护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办法》、《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办法》、《
榆林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麦积山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麦积山石窟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麦积山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活动、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麦积山石窟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文物局是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麦积山石窟艺术研究所是麦积山石窟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麦积山石窟文物的勘探调查、保护维修、科学研究、陈列展示、对外开放、安全保卫等工作。
天水市、麦积区政府及小陇山林业局协助做好麦积山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把麦积山石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社会捐赠、赞助等。
用于麦积山石窟的保护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麦积山石窟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 保护范围内的洞窟建筑、洞窟崖面,寺院建筑及遗址、古塔;
(二) 窟内造像、壁画、摩崖碑刻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