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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第四条 桶饭分餐应在供餐点设立符合以下要求分餐专间: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满足分餐的需要;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潮、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三)墙壁应铺设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
  (四)配备流动自来水、洗手消毒水池、紫外线灭菌灯等设施;
  (五)配备桶饭分餐专用操作台,操作台下宜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
  第五条 应当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使运输时桶饭中心温度能够保持在65℃以上。
  第六条 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第七条 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规范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八条 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加工供应过程应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能够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
  第九条 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实施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第八节 食品储运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储运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三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
  第四条 运输食品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储存条件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五条 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产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卫生检测设施和专业检测人员。

第九节 食品交易市场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交易市场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食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供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根据食品种类合理布局。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分污染区(厕所、垃圾箱房)、非直接入口食用农产品销售区(鲜活水产区、活鸡区、肉类及其制品区、蔬菜区、豆制品区、粮食及其制品区等)、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区、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等区域,鲜活水产、活鸡摊位应设置在市场的周边区域;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禁止设立餐饮和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的摊点;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熟食卤味、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应距离鲜活水产、活鸡摊位8米以上,距离厕所、垃圾箱房10米以上。
  第四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有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场地应以硬质水泥地面为主,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场内下水道畅通,排放迅速。柜台内要设有地漏,保持地面干燥清洁;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室外市场应设有防雨、防晒的基本设施并设置货架,室内市场应设置固定摊位;
  (三)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房屋或有房顶气楼的彩钢结构简易房。
  第五条 食品交易市场内应配备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及场内相关食品经营者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定区域,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每块区域配备废弃物盛放容器,每块区域或行业都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流动水;
  (二)经营鲜冻畜肉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链保鲜设施;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鲜活水产的摊位内墙面覆不低于2米的瓷砖或相当材质,外设隔水砖墙,砖墙高于池(盆)上沿约20公分,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
  第六条 销售活鸡的,市场内场地和设施应符合《活鸡市场交易规范》地方标准要求。
  第七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等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制度。其中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应按下列要求建立:
  (一)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食品进行卫生检查,建立安全卫生流通档案及对检查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进行处理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食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包括应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购销台帐,台帐应记录产品来源、产地、生产单位、进货日期、数量、许可证号、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情况等。
  (三)经营肉品的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进场交易生猪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处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肉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投诉处理与记录制度等;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建立通过生猪产品溯源系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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