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生产场地
| 学生盒饭
| 社会盒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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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产量3000份以下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 批产量1000份以下
| 批产量1000份-3000份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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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场地
| ≥500m2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300m2
| 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1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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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
| ≥200m2
| ≥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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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饭分装专间
| ≥100m2
| ≥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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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专间
| ≥50m2
| ≥2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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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储存
| 与加工数量相适应
| 与加工数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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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应当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冷藏盒饭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盒饭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能够保持在65℃以上。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第六条 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规范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七条 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加工供应过程应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能够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
第八条 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实施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第七节 桶饭生产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桶饭生产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生产桶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条件:
(一)具有与《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等专用场地;
(二)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和饭菜暂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五)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六)饭菜暂存间设二次更衣室,并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保温桶);
(七)场所与设施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桶饭生产场地面积应符合表7的要求。桶饭批产量同时应不大于膳食加热设备在批生产时段内的最大加热数量。
表7 桶饭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生产场地
| 批产量1000份以下
| 批产量1000份-3000份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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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场地
| ≥300m2
| 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1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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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
| ≥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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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菜暂存间
| ≥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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