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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八)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场地应配备专用清洗池,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配备餐具工用具专用保洁柜。

第三节 食品销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销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许可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盥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三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工具、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四条 销售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应当设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销售专间,并另设二次更衣室。
  超市采用非专间方式销售的,销售自行包装熟食卤味应配备专用冷藏柜,销售非定型包装不改刀熟食卤味应配备专用封闭式冷藏柜或加热柜。
  销售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装置、冰箱、温度计、防蝇防尘设施及清洗消毒设施等,空调设施应可使专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
  第五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
  供应散装蒸馏酒和酿造酒(不包括啤酒)的,必须提供生产企业指定授权销售证明。

第四节 食品现制现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现制现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参照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单项卫生规范,现制现售餐饮食品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加工、包装、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盥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加工场所内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流动用水。
  第三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四条 进行现榨鲜果汁、散装兑制饮料、软冰淇淋、冰霜和刨冰现场加工销售的,应设立专用场地,并应配备冷藏设备、流动水、消毒设施。
  第五条 加工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的糕点应当设立加工专间,加工裱花蛋糕的专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另设二次更衣室。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温度计、防蝇防尘设施及清洗消毒设施等,空调设施应可使专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
  第六条 现制豆制品的场地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采用自动化加工设备,并配备成品冷藏设施。

第五节 保健食品生产者


  生产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六节 盒饭生产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盒饭生产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生产盒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条件,且与生产加工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
  (一)具有符合《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盒饭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地;
  (二)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生产冷藏或加热保温盒饭的,应设立盒饭分装专间。专间内应设紫外线灭菌灯、二次更衣及流动水清洗消毒池等设施。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专间内还应设空调、温度计等设施,空调设施应可使专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
  (五)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六)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七)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盒饭的,应配备盒饭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或设立盒饭冷却专间。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专间应内设降温、紫外线灭菌灯、温度计等设施;
  (八)生产加热保温盒饭应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微波加热设备、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
  (九)场所与设施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生产场地面积应符合表6的要求。加热保温盒饭批产量同时应不大于膳食加热设备在批生产时段内的最大加热数量以及保温设备的配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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