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有关定义
1、各类餐饮业
(1)饭店:又称餐馆、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餐饮业中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以供应各类菜肴及主食为主。包括火锅店、烧烤店。
①特大型饭店: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饭店。
②大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饭店。
③中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50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饭店。
④小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75座(含75座)以下的饭店。
(2)快餐店:以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以点心、小吃(包括面条、馒头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分别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饮料为主的单位,同时可提供无烹制过程仅单纯加热的简单餐饮服务。
(5)火锅:食品在沸水汤汁中浸烫后食用的方式。
(6)烧烤:食品用明炉、铁板等设备煎、烤后食用的方式。
2、各加工经营场所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座位数对饭店的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第二节 学校食堂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大专院校食堂按照本附件第一节的有关要求。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许可条件,按《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本节中以下简称
《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本节中以下简称《办法》)、《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本节中以下简称《标准》)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校和幼儿园(本节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原料储存、粗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学校食堂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第四条 以采用集中配送供应食品原料为主的学校食堂,可以适当减少储存场所面积,但其面积应与食品加工数量、规模应相适应;其中采用已清洗、已切配的食品原料为主的学校食堂,可同时适当减少食品原料粗加工场地面积,不配置切配操作台,但应具有食品原料暂存场地。其他条件应符合
《规定》、《办法》和《标准》的要求。
对以招收外籍学生就读为主的学校食堂,如仅供应西餐,可以适当减少食品原料粗加工、烹饪加工区的面积,但面积必须与其食品加工数量、规模相适应。其他条件应符合
《规定》和《办法》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学校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备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品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二)原料粗加工场地应分别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并有明显标志;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三)烹饪加工场地的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气罩,应当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四)以专间方式备餐的,备餐间应设有通过式二次更衣设施、空调、备餐操作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备餐操作台下宜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以1.5w/立方米计算;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
(五)设有专用就餐场所,且就餐场所设置空调,窗户为常闭式,门设有空气幕的,可以采用非专间方式备餐;非专间方式备餐的备餐场所应配备具有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的备餐操作台,以及清洗消毒设施;
(六)需要将膳食分装后分送到教室就餐的,备餐间内除配备本款第(四)项规定的设施外,还应设有与分装后膳食数量相适应的膳食存放场所;分装后膳食不能全部在备餐间存放的,应另设分装后膳食专用存放场所。存放时间可能超过2小时的,应配备能够使分装后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加热设备;
(七)用餐场地应设有就餐桌椅、餐具清洗和存放、洗手等设施,并应置有存放泔脚的容器,就餐出入口应有防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