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疏散物资
(1)有组织地进行疏散。参战消防官兵在指挥员的指挥下,将疏散物资的人员编组,确定负责人,确定疏散物资的方法、先后顺序、疏散路线、以及疏散出来物资的存放地点,保证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利用机械设备疏散。疏散物资时,必要时请受灾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可利用铲车、吊车、起重机和汽车等设备,进行装卸搬运,加快疏散物资的速度。
(3)利用消防装备进行疏散。对于楼层内的贵重物资,可利用举高消防车、安全绳等进行疏散,如将绳子与地面拉成斜面,将贵重物资挂在绳子上自动滑到地面。
4.4.5 灭火
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按照各自分工,统一协作,完成灭火任务。
4.5 救援行动通信
(1)通信方式
公共通讯网、专用无线通信网等一切可用的手段。
(2)联系方式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相关单位及其他负责人的通信联络表和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通信联络表,明确联系方式。
4.6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4.7 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救援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
4.8 受灾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受灾人员的安全做出安排,并正确引导其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部可协调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支援。
4.9 灭火救援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1)当灭火救援行动现场的情况发生恶化或建(构)筑物变形即将发生倒塌,严重威胁参与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现场指挥批准后,可暂时中断灭火救援行动,并及时通知正在实施救援的所有力量。
(2)当导致灭火救援行动中断的情况消失后,现场指挥对现场情况做出评估,并继续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3)当灭火救援行动结束时,经现场指挥批准后,终止救援行动并通知所有参与救援力量。
4.10 新闻发布
4.10.1 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新闻发布原则。
4.10.2 新闻发布的内容
(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概况、人员及物资情况。
(3)人员伤亡情况。
(4)灭火救援过程(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