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2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
根据《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云政办发〔2008〕129号)的规定,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州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万车交通事故受伤人数3项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要求
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全州工作的重点,各县、市要把预防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要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州和各县、市每年要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的行为。
(三)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掌握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底数和情况,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