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行政首长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政府信息变更是指政府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传真申请等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相关行政机关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予以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事由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