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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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