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2008年7月27日 川府函〔2008〕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