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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按季度拨到县财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2、县财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县民政局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3、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4、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5、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应及时缴存到县财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
  第二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县财政、卫生、物价、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操作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物价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并督促各医疗机构提供病者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的材料,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有关农村医疗救助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虚报农村医疗救助数据;
  (二)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救助金;
  (三)其他涉及农村医疗救助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县民政部门根据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乐府办[2007]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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