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民政局在封顶线内视具体情况分段相应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临时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人员。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凭证和救助标准: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及医疗救助封顶线内救助后还特别困难的,凭相关报销及医疗救助清单、治疗支出证明及单据、低保金领取证、医疗救助证等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2、县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
3、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个人负担较大的,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呈县领导批准,每人每年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二)农村低保边缘人员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凭证、起付线和救助标准:
1、农村低保边缘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确诊报告、疾病证明书及住院收费发票(原件)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农村低保边缘人员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的,可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结算清单和住院收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县农合办公章)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2、农村低保边缘人员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必须达到15000元以上才能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3、农村低保边缘人员临时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为15000元-20000元的,每人每年在封顶线内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为20000元以上的,经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每人每年可给予6000元以内的农村医疗救助;
(3)医疗费个人负担较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局审核后呈县领导批准,每人每年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农村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住院治疗救助按县内治疗和县外治疗二种情况办理。
(一)县内治疗的办理程序: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医疗救助封顶线内安排住院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住院治疗后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发出《城乡贫困群众大病住院治疗通知书》,县民政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明确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