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救助卡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3、县民政部门通过与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疗救助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4、医疗救助卡由民政部门协同卫生部门、金融部门办理。
(三)日常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户每人每年200元;
2、“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每人每年200元;
3、其他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80元。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治病救助、医前救助和居家救助。
(一)住院治病救助县内外治疗的衔接、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比例:
1、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治病费用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县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确定的救助金额内,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后再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到县外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可凭有关材料和凭据到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住院治病救助实行零起付救助;
4、住院治病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5、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在住院治病救助封顶线内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封顶线内,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60%给予救助。
(二)医前救助的条件、办理程序、封顶线和审批原则: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需要住院治疗,但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法住院的,可凭镇级以上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或技术诊断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医疗救助;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批;
3、医前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一次性支付;
4、对医前救助,每个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审批一次,如果其它家庭成员确实有病,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批准后方可申报。
(三)居家救助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或特殊病种,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佳且医疗费用很难承担,医疗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用草药、中药等民间治疗方法治疗的,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凭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技术诊断书申请医疗救助;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