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县民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并核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按户颁发,一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五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是本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领取医疗救助金的凭证,也是确定医疗救助金是否发放到户的依据。
县民政局确定救助对象后,应当编制救助对象花名册,做到花名册、救助证、医疗救助金签领表三者一致。花名册、救助金签领表、统计表一式三份,镇民政办、财会部门和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患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治疗;
(二)农村低保对象或持有《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的其他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患大病住院治疗;
(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或突发事件、意外事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县民政局认定的。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住院的或有违法犯罪、吸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的不得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
第八条 农村医疗救助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救助;
(二)日常医疗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由县民政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各镇政府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常见病自购药和门诊治疗。
(一)日常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1、日常医疗救助金的二分之一,采取现金的方式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常见病的自行购药,其余二分之一汇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治疗;
2、县民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将日常医疗救助金全部汇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治病和自购药。
(二)医疗救助卡的使用和管理:
1、医疗救助卡内的金额可以跨年度使用,户内对象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直接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