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开箱检查如发现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不符合标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纠正缺陷。在危险货物集装箱符合装箱标准前不得装船运输。
第十六条 开箱检查如发现集装箱内货物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或者货物名称与舱单(运单)上载明的名称不符、或者货物性质不明,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有关货物属性的详细资料。
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取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货物的危险性。
第十七条 开箱检查如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报的危险货物,或者货物经鉴定确认为危险货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期间,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将危险货物集装箱移至指定地点,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或责任人办理有关手续完毕之前不得被提走。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查明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违法案件处理完毕、或者缺陷已纠正、或者责任人已办理有关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港口作业单位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解除协查通知书》,由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危险货物集装箱提走,进行有关处理。
第四章 装箱管理
第二十条 集装箱装箱场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对拟装箱货物进行审查,防止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装箱和运输;对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为便利航运和港口作业,提高通关效率,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环节加强监管。集装箱装箱场站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和《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