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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金融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银监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关于《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金办[2008]1号)和《“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震受灾农民恢复生产生活,加强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和住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建住房是指我市常住户口农民所在地,因“5·12”地震中受灾使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属需要整体搬迁或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5·12”地震中受灾的农民,在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后,其自筹资金仍不能满足重建住房需求,向经办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以联户担保或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办理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省财政对受灾农民用于建房的重建住房贷款给予的由省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市政府指定的各经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贴息贷款的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贴息贷款对象为因“5·12”地震中受灾使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整体搬迁或拆除重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所辖县区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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