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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对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各自辖区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报辽宁海事局(报表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对申报单位与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累计扣分或对其积极配合海事监管工作的行为进行加分时,应及时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将人员扣分、加分的年度累计情况(见附件三)于每年1月31日报辽宁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辽宁海事局应定期汇总辖区内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及申报人员与装箱人员违章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海事局辖区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信誉

类别

单位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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