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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对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采用年度累计扣分制进行管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定年度。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扣分并记录,具体扣分值如下:
  (一)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每次扣10分;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每次扣10分;
  (三)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三条 装箱检查员存在下列行为,海事主管部门应予以扣分并记录,具体扣分值如下:
  (一) 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每次扣15分;
  (二) 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每次扣10分;
  (三) 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扣15分;
  (四) 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次扣10分;
  (五) 有阻挠、拖延海事主管部门开箱查验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如有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行为,海事主管部门应予以加分并记录,所加分数可同值抵销被扣分数,具体加分值如下:
  (一)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20分;
  (二)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装箱标准装箱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0分;
  (三)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安全标准包装、标志、积载、隔离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0分;
  (四)积极主动配合海事主管部门进行集装箱开箱检查的,每次加5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与装箱检查员在每一评定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0分,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立即报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主管部门核实后,应暂扣其培训合格证书,并通知相应分支机构。被暂扣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须重新参加辽宁海事局组织的有关培训或经专门评估,方可继续从事申报或装箱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装箱检查员发生下列行为,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立即报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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