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20分;
(二)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装箱标准装箱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5分;
(三)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安全标准包装、标志、积载、隔离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5分;
(四)积极主动配合海事主管部门进行集装箱开箱检查的,每次加10分。
第十四条 A级信誉类别的单位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0分,下一年度信誉类别降为B级;B级信誉类别的单位年度累计扣分超过100分(含100分),下一年度信誉类别降为C级;A级信誉类别的单位年度累计扣分超过100(含100)分,下一年度信誉类别直接降为C级;
第十五条 A级或B级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其信誉类别直接降为C级,并立即按C级单位进行管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C级信誉类别的单位在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内被海事主管部门扣分不足40分,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年初向当地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信誉类别;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将其下一年度信誉类别升级为B级。B级信誉类别的单位在连续两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内没有被海事主管部门扣分的,可在下一年度年初向当地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信誉类别;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将其下一年度信誉类别升级为A级。
第十七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按《诚信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对A级、B级和C级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未备案单位按C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申报人员与装箱检查员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申报人员与装箱检查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及时参加年度知识更新培训及考核。未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或未按时参加年度知识更新培训及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负责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辽宁海事局对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进行初次培训与知识更新培训后,应及时将相关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通知下属各分支机构并对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