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誉类别评定与分类管理措施
第七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按《诚信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实施信誉类别评定管理。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
第八条 对备案单位进行初次评定时,按《诚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要求,根据备案单位上两年度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作业的总体情况评定其信誉类别。
第九条 对已评定过信誉类别的单位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进行年度评定,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条 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一月初向当地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单位和人员变更情况,办理信誉类别的确认或变更。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扣分并记录,具体扣分值如下:
(一)申报人员被海事主管部门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每次扣10分;
(二)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每次扣10分;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涉及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案件的,每次扣20分;
(四)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0分;
(五)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5分;
(六)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20分。
第十二条 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扣分并记录,具体扣分值如下:
(一)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每次扣20分;
(二)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0分;
(三)装箱检查员被海事主管部门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每次扣10分;
(四)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涉及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案件的,每次扣20分;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5分;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如有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加分并记录,所加分数可同值抵销被扣分数,具体加分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