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营口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及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打击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提高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安全作业和管理水平,交通部海事局于近日下发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该办法,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实施细则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一并在本辖区宣贯实施。
各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明确诚信管理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备案和信誉类别初次评定工作,并将备案情况和信誉类别评定情况报我局。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以下简称“装箱检查员”)的管理。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主管辖区内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辽宁海事局下属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自辖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并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按《诚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向当地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对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