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库组成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海危防〔2008〕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利用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咨询以及决策建议作用,进一步提高辽宁海域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辽政办〔2007〕40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库组成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并积极组织人员参与应急反应专家库专家的申报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库组成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咨询以及决策建议作用,提高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所需专家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从事航运、海事、造船、环保、法律、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管理、船舶检验、防火防爆、石油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入选专家库:
1、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资历,并取得主管机关或权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2、具有成功参与处置和调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验。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特别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专家综合信息一览表”并交单位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报送辽宁海事局审查,通过审查者,即可获得专家库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