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08〕52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按规定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便民措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同时,要按规定做好免收费用工作。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免收费用对象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免收其相关费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费用政策。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各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各执收单位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