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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生活;
  (2)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3)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12)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4.2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分级响应与处置
  (1)一般事件:
  有过激的言行,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医院医务科科长任专业技术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较大事件(Ⅱ级)
  a.事件参与人数较多;
  b.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卫生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县(市、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医院分管副院长任专业技术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重大事件(Ⅰ级)
  a.事件参与人数很多;
  b.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医院院长任专业技术组组长,总指挥指派有关部门的领导任协调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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