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部门:接到报警或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后,及时出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依法、妥善地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3)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事件发生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县(市、区)卫生局领导应及时到位;事件发生在市属医院,市卫生局领导应及时到位;事件发生在辖区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向同级的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公安部门与医院保卫形成合力进行处置,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组织医患双方和平协商,把医患双方引导到依法维权的途径。对事态不能控制、影响恶劣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若医患双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做出结论。
(5)患方所在单位(包括乡镇、居委会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引导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6)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同级的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综治、宣传、民政等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3.信息报告及发布
3.1 报告程序: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报告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后者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同级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3.2 报告内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3.3 信息发布:各级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需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要防止个别媒体未经核实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如发现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要积极向当地宣传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4.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4.1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主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