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平市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制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3.2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依法对职业“医闹”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1.3.3 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