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召集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人事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委组织考核。
(三)对列入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四)对列入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市经贸委)。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节能办(市经贸委)。
市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南平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