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农村运输车辆驾驶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由乡镇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具体实施,对辖区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农用机械作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轮训。集中教育培训时间,每个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8个学时。
4.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标牌标识。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抓紧完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识标牌,由交通、公安联合调查后,提出交通安全标识设置具体方案,各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认真落实。哪条路挂什么牌,哪个路段挂什么牌,该由哪个单位挂,要责任明确、快速落实。如不设置标牌、标识出了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
5.加强结合部和薄弱环节的道路安全管理,消除监管“盲区”。城郊结合部、边远结合部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厂矿以及县际之间、州际之间、省际之间的路段,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这些安全管理“盲区”,统一由州公安局、州安监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要消除安全管理“盲区”,不留死角死面,不留事故隐患。
(二)强化运输车辆、农用机械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实行初始化管理,控制好销售源头。
1.对从事运输车辆、农用机械销售的网点,实行初始化管理,控制好销售源头。所有运输车辆、农用机械销售网点、经营门市部必须在所辖公安、工商和农机部门注册登记,进行相关的安全审查,然后向县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否则,从安全的角度由安委会予以停销、停业整顿,特别是对三轮摩托、小型面包车,要一律从安全的角度注册登记,全面抓好初始环节,抓好源头管理。
2.签订车辆、机械销售安全协议书。一是由各县市农机、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的销售网点,逐一调查统计,专门制定辖区内的农用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安全销售明细表,实行销售源头跟踪(见附件3)。二是车辆、机械销售人(店主)在销售车辆、机械时,必须与购车(机械)人签订销售安全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资格登记、销售车辆牌号、售购时间、售购车人证照号码及颁发机关、双方安全职责等。从州或县外购买的要在当地派出所和农机部门登记建档,要对每辆车从购车到营运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
(三)建立定期的人车(机)复检制度。
以年检、半年检的方式对农村运输车辆(含小型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和农用机械及其驾驶人、作业人员,由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按时检查,督促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保持车况良好,提醒其遵守安全规程,做到人车安全。
(四)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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