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以城镇污水处理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加快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逐步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州规划完成凯里龙头河污水处理厂、洗马河污水处理厂、15个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强化监管,督促其完善处理工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二是以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严格限定未采取有效脱硫设施的工业窑炉和供热锅炉的燃料含硫率,对达不到要求的,强制使用脱硫剂或限期配套建设和使用脱硫设施。控制凯里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我州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的关键。加强凯里发电厂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在2008年底前关闭3、4号机组,2010前全部关闭。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督促落实,按期关停列入国家发改委关停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和小水泥企业。按国家关停3.4万吨以下小造纸企业的要求,关停凯里造纸厂。
(三)优化产业布局,严把环保准入关
按照《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整产业及重大项目布局,减少布局性和结构性污染。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各市(县、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四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