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监管的各项规定,对项目组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稽察和监管,必要时对各具体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延伸稽察;项目竣工后,与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建设方案的审查、技术业务指导和项目验收等直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期限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监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公开招标,监理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列支。项目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决不留隐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初验,并将相关初验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