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个人所缴纳的1%,由单位通过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建立个人帐户。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要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列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从事业费中和所得税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前列支。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四、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协调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作为财政审拨事业经费的内容;事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交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其办理有关事业经费审批手续;经批准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严格失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失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稽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缴费单位符合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五、严格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
严格执行《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力度,规范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和待遇审核程序,完善享受失业金申领制度,逐步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单位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认真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都应按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服务,实行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协调监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