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7号)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方针。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省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我省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必须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利用,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把握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