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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的通知


  四、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主管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4、省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组建或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5、省级单位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申报。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一),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报表和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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