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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州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地税部门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其负责代征该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凡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与地税部门及时补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四)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应代征税款。凡在我州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我州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五)地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且末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加强交通运输税收征管工作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车辆税收管理政策,切实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地税部门可委托公安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各级公安交警、农机等车辆主管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做好机动车有关情况包括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等的信息交换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控管;要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要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并协助地税部门依法追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欠税车辆;要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审网络联网控管工作。
  五、加强煤炭、矿产、林木等资源类税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煤炭和矿产开采许可证发放、年审、活立木转让、木材砍伐指标审批等各类相关信息,加强资源类税收征收管理。
  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税项目的税收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收取应税服务性收费,财政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服务性收费资料的提供,对发现使用财政性收费票据收取应税服务性收费的,应当通知地税部门依法处理。地税部门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同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征税的项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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