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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交换下列税源管理基础信息: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情况。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新购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情况。
  (四)机动车辆上户增减变化情况。
  (五)音乐茶楼、舞厅、洗浴中心、网吧等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六)各类棋牌室、体育俱乐部、体育武术馆(校)等文化、体育行业的开业、停业、变更和注销情况。
  (七)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个体医疗诊所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八)医疗机构内部个别门诊承包、挂靠以及参股分红情况。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后30日内,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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