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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措施
  (一)保持民族特色。对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寨容寨貌实施民族建筑特色景观改造和包装。
  (二)保持环境协调。民族旅游村寨规划范围内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侵占公路红线、公共河道、基本农田的建筑,无论质量好坏,一律限期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严重破损的危房(不属于文物),影响道路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对旅游村寨内不符合规划要求,村民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质量较差和有碍参观的建筑物(包括文物),应在当地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维修;对没有实际意义构筑物(不属于文物),应予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的瓷砖房、砖房,破损、倒塌有碍村寨整体观瞻的房屋必须按照当地民族特色和房屋建筑风格进行改造、包装建设;对影响整体协调的必须拆除。上述整治工作于2008年5月启动,8月初完成验收。
  (三)完善旅游功能。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必须在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内进行。参照《贵州省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试行)的标准,突出民族特色,立足环境优美,塑造功能完善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形象,卫生环境达到有关标准;建筑实体要与原村寨的整体寨貌和本地主体民族建筑物相协调。
  (四)改进生活习惯。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实行人畜分离和实施“五改”(改良水井、改良厕所、改良畜厩、改良炉灶、改良环境)工程。通过推动旅游村寨内沼气工程建设,改变能源利用习惯,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人畜分离和“五改”工程必须在2008年5月启动,2012年12月底全部完成。
  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工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治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文化、旅游、建设、民委、公安、卫生、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论证后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同时报州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保护性整治方案必须在2008年5月10前制定完成并全面启动。
  (五)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和村寨外围附近滥砍乱伐、设置废渣场、开山采石、挖沙、采矿、烧窑等破坏原有自然风貌的行为。
  (六)加强“整脏治乱”。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严禁暴露(或暴晒)人、畜粪便;村寨自然饮用水源必须实行遮盖,周围环境整洁,不留污水、垃圾;村寨内水塘水质保持清亮干净,无苍蝇、无臭味;村寨必须设置完善垃圾池、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排水沟污水流放保持畅通,定期灭蝇、灭鼠、灭虫,空气保持清新;垃圾实现定点存放,集中处理。以上工作于2008年5月启动,9月底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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