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工商局:依法查处传销违法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州公安局: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传销的举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大对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人员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立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州综治办: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参与工商、公安部门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的考核。
州民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州监察局:对政府职能部门贯彻落实《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和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州法院:对起诉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审理,严惩传销犯罪分子。
州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积极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注意发现和查办放纵传销行为的职务犯罪。
州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宣传打击传销取得的成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伎俩和惯用手法,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州银监局: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涉嫌传销组织、人员的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查封、冻结工作,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的账户及存款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证据材料;情况紧急时,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先行冻结涉嫌传销资金。
州教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的群防群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