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地方政策扶持体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实施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1.设立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配套资金,按照国家扶持资金1∶1比例安排,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业快速发展。
2.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3.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并以承接国际外包业务为主,且有实际税收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其注册资本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为500万元。
4.鼓励各区、县(市)及企业投资创建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服务外包产业技术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专业文献检索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专业技术及服务平台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的10%,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聚集发展。对入驻园区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内可享受免交办公用房租金,免缴水电费、采暖费。外埠(国外)企业(机构、个人)来沈兴办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同等待遇。
6.对我市新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经市政府审批后,可给予一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7.对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中被连续聘用1年以上、年薪高于5万元以上的高级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市本级部分由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区、县(市)部分由区、县(市)负责安排。
8.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或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9.服务外包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与企业当月现有职工人数之积,作为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发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10.鼓励境内外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人才培训,鼓励本地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外服务外包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学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对为我市输送相关人才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建校、办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