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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四)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应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的经营模式。主要有: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三种形式。确定的经办机构应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个体,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 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疫、疾病防治、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应量力而行,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财政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省财政厅。市级财政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就上年度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金额、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并对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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