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确认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以后,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剩余部分的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将本级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确认函)报告上一级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须将省财政厅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分解文件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上缴拨款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