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部门将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奶牛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的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据此审核汇总向中央申请并安排下年度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的本年度资金预算后,结合各市申报情况于15日内将本年度的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级财政,市、县(市、区)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要在10日内下达。
各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该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本级财政先行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和省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并在下年度提出弥补申请。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6]15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预拨保费补贴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省级财政连同中央资金预拨到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市级财政在规定时间连同本级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县(市、区)级财政在规定时间连同本级补贴资金拨付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