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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我省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为能繁母猪和奶牛两项保险业务。各市、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养殖业保险补贴的保险责任是指能繁母猪、奶牛饲养过程中面临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奶牛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病害中选择几种对本地区养殖业生产影响较大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也可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奶牛死亡,不享受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以此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具体标准是:

  (一)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依据保监会人保(备案)[2008]29号的标准,每头猪按照1000元保险金额,6%费率进行投保,保费为60元。

  (二)奶牛保险保费,参照保监会人保(备案)[2008]44号的标准确定,每头牛按照4000元保险金额,7%费率进行投保,保费为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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