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金〔2008〕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我省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保费补贴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县(市、区)级对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财政部门要协同有关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