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险目标的确定、分类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事故或者险情报告程序;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及调运;
(六)现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等具体措施方案;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八)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
(九)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