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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施工用水泥必须入库存放。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进行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运输散装货物机动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露等造成污染,大力推广散装货物箱式运输。

  4、拆迁改造场地,应当随拆随洒水,防止生产扬尘。

  5、在道路上施工的,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散料等,必须采取洒水或遮盖等措施。

  6、市区各主要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机械清扫并洒水。

  (三)大力开展机动车尾气监管工作。加快制定《潍坊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环保、公安、物价、经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措施,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和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和能源,加快发展绿色公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责任落实,扎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潍坊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及有关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和空气质量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警示教育,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对治污不积极,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改善市区空气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拟于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检查活动,重点解决违章施工、秸杆焚烧、超标排放或乱排废气等违法行为。今后将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或区域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以及污染加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对脱硫工程进展缓慢的重点企业,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实施关、限、停措施,并追究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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