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33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
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潍坊市蓝天工程计划》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市区空气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采取点源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好市区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力争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率在夏季达到80%以上、春秋两季提高到70%以上、冬季保持在6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及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总责,认真分析制约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的各种因素,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着力点,制定得力措施,统筹组织协调,切实解决好本辖区空气污染问题。
市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发电机组淘汰工作,及时调度城区热电企业炉外脱硫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规划局:根据职能分工,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督控制。市区内所有旧城改造、拆迁、市政道路建设、建筑施工、垃圾收集清运等场所,须采取遮挡、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严禁扬尘污染。市政管理局要及时淘汰老旧公交车辆或改燃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切实解决好城市公交车尾气污染排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