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供电部门和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所有单位(村)要严格执行上述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将有关电价政策和规范后的电价标准,在收费营业场所或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凡违反本意见规定标准或未经公示收取的电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的作用,依法及时查处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监察、农村经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市一般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一、一般工商业用电
| |
不满1千伏
| 0.7335
|
1-10千伏
| 0.7235
|
35-110千伏
| 0.7135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
不满1千伏
| 0.5140
|
1-10千伏
| 0.5070
|
35-110千伏
| 0.4987
|
鲁价格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上述电价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