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为有效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等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相结合、人工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方针,在落实防计算机病毒、防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确保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并运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须在每个互联网出口安装与该网络流量相匹配的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真正实现对各类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有效处置,确保全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安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要一手抓信息系统建设,一手抓信息服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投入,认真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建立完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全力提高我市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落实备案制度。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酒吧、咖啡屋、茶社、洗浴中心、社区、图书馆、商务会所、学校公共机房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登录潍坊市公安局报警服务平台(www.weifang.cyberpolice.cn)办理备案手续,10月1日后开通上网服务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