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职业院校服务企业能力。要研究制定校企合作评价指标,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对职业院校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服务企业的数量、效果情况,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校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全面落实校企合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一)根据
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各企业要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培训优势,主要依靠合作院校开展在职职工的培养培训。
企业接受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由此造成的消耗性支出应从本企业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或个人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三)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
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